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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法院适用“拒执罪” 联合公安机关有效破解“执行难”

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 时间:2018-10-18 11:18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张惠宁

  海南日报记者 张惠宁 通讯员 龙伟

  昌江法院对“骨头案”敢于碰硬,用足用活执行措施,从2015年至今,3次依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力地促进案件的最终执结,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

  逃到外地 法院就找不到了?

  金某与吉某在昌江海尾镇五大村合伙种植菊花,长期拖欠何某等46名在菊花基地务工的农民工工资。2013年,农民工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昌江法院。法院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金某和吉某欠原告何某等46人工资共计208349元,由金某支付152095元,吉某支付56254元。

  案件立案执行后,经昌江法院敦促,吉某履行了义务,但金某却未主动履行义务。昌江法院委托上海、山东、四川、广东等地法院划拨了金某在外省8家银行的账户内共17000元,余款无法实现债权。金某在案发后即逃离海南,下落不明。于是,法院将金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昌江法院研究认为,金某在法院立案审理、执行期间,故意将原手机号码更换或关闭,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意识,其行为构成了“拒执罪”,依法将金某犯罪材料移送至昌江公安局进行刑事侦察。

  很快,经公安机关追逃,金某在山东青岛被抓获,其家属将剩余欠款一次性向法院缴纳完毕。此案因其典型,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专程到昌江法院进行了专题采访报道,并于2015年7月27日以“治‘老赖’用‘杀手锏’”为题播出,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反响。

  转移财产 就不用还钱了?

  2018年5月25日,昌江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执罪”案件。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郑某对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贷款1258336元负连带清偿责任,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因郑某不履行支付义务,且其财产在昌江,广东湛江霞山区法院遂委托昌江法院执行。

  2013年10月与2014年5月,昌江法院两次组织粤海公司与郑某协商,郑某在支付了共16万元欠款后,所欠余款仍未履行。经调查,在执行还款期间,郑某把出租虾塘的13万元租金和押金汇入妻子账户,将位于昌化镇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至母亲名下,将向昌江法院提供担保的越野车过户转让给他人。在接到昌江法院的财产报告令后,郑某未如实申报财产,并拒绝接听昌江法院电话。昌江法院经研究认为,郑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执罪”,遂将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一并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3月21日,郑某在海南环岛高铁棋子湾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4月6日,郑某母亲向粤海公司支付60万元钱款,粤海公司免除余下欠款及利息,对郑某表示谅解。

  昌江法院公开审理认为,郑某行为已经构成“拒执罪”,鉴于郑某已履行执行义务,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拒不执行 法院就没辙了?

  施某是昌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和赵某签定了瓜菜设施大棚建设合同,合作社先后支付赵某工程款1940000元,剩余的1003500元工程款一直拖欠。于是,赵某将昌某合作社诉至昌江法院,法院判昌某合作社支付赵某工程款100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施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维持原判期间,昌某合作社账户通过网银转出37171元,施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270亩土地中的部分土地及地上的瓜菜大棚出租给他人,并将部分土地用于种植作物,所得租金及其他收益拒绝上缴法院,恶意规避执行。

  2016年,昌江法院依法对施某进行拘留,拘留后,施某仍拒不执行。2016年12月,昌江法院以施某涉嫌“拒执罪”向昌江公安局移送案件。2017年4月,昌江公安局将施某抓获归案。2017年11月23日,昌江法院依法对施某“拒执罪”案进行公开审判,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二年,施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而其拖欠的工程款仍需如数偿还。

  (海南日报石碌10月17日电)

责任编辑: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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